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营业税 服务业 旅游业

2023-04-01 03:16:42 互联网 未知

营业税 服务业 旅游业

旅游业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旅游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国税发[1993]149号)
纳税人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取得收入时,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2、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国税函[2008]254号)如: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使用索道的收费的,必须在门票中单独列出索道收费价格,能分别核算门票和索道收费的,对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对索道收费按照“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门票和索道收费不分别标价和分别核算的,以含有索道收费的门票收入全额作为索道收费并按“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